一、数字馆藏或NFT平台的资质与合规性 数字馆藏或NFT平台是建立在区块链之上,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为公众提供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功能的特定应用。 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区块链安全评估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推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向国家和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有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和服务形式。 、申请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平台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二、申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 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关于批准或不批准。 经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以下特点的出版物。 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物。 数字作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思想思想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画、音像图书等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具有相同内容的数字作品有关的; (三)对上述作品进行筛选、整理、收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数字作品。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四、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编辑、整合、向公众提供的。 提供视听节目并为他人上传、分发视听节目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依照本规定办理,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盗用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要行业和领域一经实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损坏、失去功能或数据泄露。 在分级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实施重点保护。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运营单位或用户单位应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控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取得拍卖营业执照或与拍卖公司合作
平台以拍卖形式出售的,应当到商务部门取得拍卖营业执照或与取得拍卖营业执照的拍卖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