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发给从事互联网商业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市场准入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网民收费或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健康)状况: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一定范围的网络文化活动
拥有合法的网络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网络文化产品的生产力
符合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有适合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设备和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游戏产品业务,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本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数、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不接受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制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录备案系统后,需要提交申请主体信息、负责人信息、服务信息:
一、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分为个人和机构。 双方需提供的内容包括:注册地(详细地址),根据备案系统提供的模板签署材料的真实性证明并上传扫描件; 如果有网站,则应提供该网站的主页 URL。
(1人
个人需要提交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详细邮寄地址,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2) 机构
机构需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地址、详细邮寄地址,并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负责人资料
这部分需要提交姓名、办公电话、身份证、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和身份证扫描件。 联系方式,确保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该机构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