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是指从事微电影、专题、栏目、综艺、卡通、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行为。 活动。
发行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证。
行政许可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可行性报告;
四、主要人员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二)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的简历、业绩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等材料。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或者企业名称批准文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和法规;
2、有符合经营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才、资金和工作场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三)申请日前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二)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超过三名)的简历、业绩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等材料。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或者企业名称批准文件。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符合经营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才、资金和工作场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申请之日起3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